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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分割总量有天壤之别,可能差距数百亿

文章作者:admin更新时间:2019-06-18 16:36:34

坐拥财富据称有500亿的“钢铁大亨”京华创新集团董事长、日照钢铁董事长杜双华,与宋雅红的离婚官司再进一程。

  2012年8月29日上午,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(下称“衡水中院”)对2001年作出的杜宋离婚判决相关问题进行再审。宋雅红出庭,杜双华依旧缺席。

  “最大的希望就是法院能给我一个明确、合理的解释,2001年的离婚判决程序违法,包括当事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实体内容漏洞百出,为什么还能生效?”宋雅红说。而对于财产,她说虽然有权要求按50%的份额进行分割,但自己的胃口并没有那么大,也自知并无杜双华那样的经营才干,如果自己真要求并拿到50%的份额,那杜双华的企业也别干了。言语中,求得一份保障多于锱铢必较。

  但过去的判决与她的期待悬殊巨大。2001年的判决中,宋雅红获得的资产不足百万元,2008年的胡润富豪榜上,杜双华身家350亿元人民币,2011年媒体估值更是达到500亿之巨。

  法庭上,杜宋双方围绕着原案件审理中的婚姻效力、财产时间点和范围的认定、管辖范围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。杜双华一方申请了不公开审理。

  杜双华的两位代理人mdash;mdash;刘姓律师和杜的表哥mdash;mdash;对记者再三沉默。宋雅红的律师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陈旭则转述,法庭曾建议双方调解,但未果,目前双方仍在等待判决结果。

  离婚裁定有效性之争

  杜宋离婚案可谓是迄今国内诉讼标的最高的离婚案,且一波三折。2010年9月,宋雅红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但杜双华一方提交了2001年河北衡水市中院的一份离婚判决。其后双方对判决书的效力发生争议,2010年11月,衡水中院启动了再审程序。

  再次开庭,原离婚判决是否有效依然是争议焦点。衡水中院认为此前判决已生效,再审只审理财产纠纷。其依据是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83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,不得申请再审。”

  “开庭伊始法官就说,法院决定婚姻效力部分不再审理,仅审理当年没有解决的财产部分。”宋雅红代理律师陈旭转述。

  但在宋雅红一方看来,(2001)衡民初字第14号《民事判决书》(下称“衡水中院14号《判决书》”)的判决存在多处硬伤,由此质疑判决的有效性。比如,未经合法传唤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等程序,在受理案件三天后即直接决定公告;涉及两个北京市民的案件,由无案件管辖权的衡水中院审理;案件实体内容上,宋雅红的名字、杜双华的出生日期出现错误等。

  此后,杜双华一方向衡水中院申请更正判决书中的错误,并由衡水中院启动了再审程序。2010年10月,衡水中院裁定,将判决书中的错误一一更正,并于当年11月4日又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书,称该判决确有错误,“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,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”。

  由此陈旭律师认为,重审并非双方当事人提出,而是衡水中院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发现确有错误,认为需要再审的,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”之规定依职权提起的再审。

  这一观点得到了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律师的认同。王芳说,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判决如确有错误,可以进入再审程序,其渠道包括最高院提审或指定某法院再审等五种。“虽然男女方自己不能申请再审、要求重新审查离婚判决中解除身份关系条款的效力,但其他渠道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,均可以进入审判监督程序。”

  如果此前的离婚判决有效,宋雅红将不得不按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另诉,走这一程序更为不利。“这么大的诉讼标的,诉讼费将是天文数字,女方无法承担。”陈旭分析,且举证责任也会不同,普通的离婚案法院进行调查举证,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。

  可分割财产界定

  如果2001年的离婚判决不被撤销,那么夫妻共同财产是1988年结婚到2001年间的夫妻共同所得;如果被撤销,则是1988年至2012年的共同所得。

  据媒体报道,杜双华的财富主要来自2000年后至今,所以衡水中院能否对离婚身份关系进行再审至关重要,也意味着离婚财产分割总量有天壤之别,可能差距数百亿。

  即使退一步,2001年的离婚判决有效,双方对于可分割财产的界定也大相径庭。

  上述衡水中院14号《判决书》显示,双方被查明的财产仅包括1993年购得的北京市房屋两套,总价120余万元;1997年购得的桑塔纳轿车一部,价值15万元;以及部分生活用品。原、被告无债权债务。

  但宋雅红一方认为,杜双华的财产远不止这些。“包括1992年成立的一家制管有限公司,1993成立的京华焊管总厂,此后成立的京华制管有限公司、京华创新集团、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,以及由京华创新集团全资投资日照钢铁而产生的收益及股权价值,都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”陈旭说。

  公开资料显示,1993年杜双华在老家河北衡水创办了衡水市京华焊管总厂,年产值80万,2002年改制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。2001年开始,杜相继在唐山、包头、莱芜、广州、四川等地成立了制管公司,并在2003年将这些公司合并后成立了京华创新集团,注册资本2亿元,2005年产值100亿元。2003年,杜双华通过京华创新集团出资创办了日照钢铁控股,后者曾实现半年销售收入662亿元、利润49.67亿元的记录。

  工商资料显示,1993年3月成立的三河市京华钢管总厂注册资本390万,杜双华占100%的股东权益。1992年4月到2001年4月,杜在衡水京华焊管总厂(集体企业)拥有97.5%的股东权益,2002年改制为衡水京华焊管总厂(私营企业)后享有约70%的权益。

  陈旭估算,仅此两家公司,杜双华在历年利润分配及改制过程中,就有4000多万元的收益。此外,鉴于目前企业仍在经营中,宋雅红有权要求分割该股权50%的份额。

  陈旭说,最关键的是,2003年2月京华创新集团成立,杜双华持股67.9%(直到2010年杜才转让部分股权,现在仍持有12.5%),该公司历年来分配的利润有数十亿元之巨。

  “一系列由原资产进行的一而再、再而三的投资所产生的收益,我们认为都应该进行财产分割,即便离婚是在2001年的时点。”陈旭说。

  杜双华2001年的一封公开信也侧面佐证了2001年前资产积累:“1990年,我下海从北京到三河做起了钢材(3411,-10.00,-0.29%)加工业务,三年间经过重重磨难积累过千万。这是我掘到的第一桶金。”其后以此为基础,他开始了事业的腾飞。

  但这一切都不在2001年判决的财产界定范围内。

  此案的特殊情况是,离婚后分割的主要财产是公司股权,而非不动产或存款、股票。

  离婚后对未分割的公司股权再次分割时,其价值如何衡量?“目前最高院司法解释对一这问题没有专门的规定,但可以参考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2007)第8条。”王芳律师说。

  该条款规定了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财产价值的确定规则:审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,财产的价值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定:若属于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不予处理的财产,财产价值以处理时的市场价值确定;若属于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的财产,财产价值可适用“就高”原则,即离婚时财产的市价高,以离婚时的确定;处理财产时的市价高,以处理财产时的确定。

  王芳律师认为,在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真正分割以前,其股权的财产性权益一直为夫妻共同共有,即离婚后虽然夫妻身份关系解除了,但夫妻共同共有股权的状态一直持续到另案分割股权时;像杜宋案典型的就是这种情况。因此,应以处理时的股权价值为分割依据。

  但她同时提示,对于公司股权分割时对其价值的衡量,从财务指标来看,是杜或宋个人名下公司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额,包括资产与负债,需要专业的会计事务所评估后才能得出结论,应没有媒体说的那么高的财产分割数额。

  一位日照钢铁的高管曾对媒体表示,杜宋离婚已成既定事实,离婚时双方财产也与日钢包括后来辽宁营板的股权没有任何关系。

  这或许也可代表杜双华一方的观点。宋雅红曾告诉记者,“我知道,他一定不愿意让我平分财产,因为他觉得那是他辛辛苦苦打下的家业。”

  但杜双华也并非“一毛不拔”。其公开信中称,曾支付过女方上亿元的费用,现今负责两个孩子的抚养。

  “之前,杜双华对孩子并不是很上心,现在好多了,会教大儿子管理公司的经验,怎么谈生意,也会和孩子们去跑跑步、聊聊天,吃个饭,他开始把亲情看做第一位。”宋雅红说。

  经历了这一切,宋雅红倒是有了一些新的思绪,愿意接受调解。“事情到这个地步,我们双方都是有责任的。”采访末了,她轻轻地念叨了一句:“对女人来讲,最大的幸福也许就是回归家庭吧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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